近日,兵团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《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》(以下简称《预案》),进*步提高防灾减灾救灾水平,提升灾害处置保障能力。
据悉,修订后的《预案》围绕建立健全兵团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,从组织指挥体系、灾害救助准备、信息报告和发布、应急响应、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、保障措施等方面出台具体举措,强化兵团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,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、规范化、现代化水平。
根据《预案》,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*级、*级、*级、*级,其中,*级响应级别最高。兵团、师市和团场(镇)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、物资保障机制,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。
在设施保障方面,《预案》要求,灾情发生后,师市、团场(镇)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,科学设置受灾职工群众安置点,避开山洪、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,避免次生灾害。同时,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、卫生医疗、防疫消杀、食品安全、治安等保障。
在人力资源保障方面,《预案》强调,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*建设、灾害管理人员队*建设,提高灾害救助能力;支持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、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*,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。
在科技保障方面,《预案》提出,应急管理、自然资源、交通运输、水利、农业农村、卫生健康、林草、地震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兵团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,进*步完善兵团各类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,加强各类自然灾害精准化、信息化监管防治。
在奖励与责任方面,《预案》明确,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。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的人员,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,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对参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病、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,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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